根据《扬州市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扬府办发【2018】115号)、《扬州市2018-2019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扬府办发【2018】114号)及《关于开展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等各类锅炉排查整治工作的通知》(扬大气联发【2018】90号)要求,现将2019年度锅炉整治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整治工作目标

  2019年底前,全面实现以下工作目标:

  1、完成35 蒸吨/小时以下燃煤锅炉整治,全部改用清洁能源替代或者淘汰。

  2、全面完成65蒸吨/小时以上燃煤锅炉超低排放改造。

  3、燃气锅炉按照氮氧化物(NOx)排放限值不高于50毫克/立方米进行改造,其它指标按照《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燃气锅炉特别排放限值执行。

  3、燃用成型生物质必须使用专用锅炉,并做到以下几点:

  (1)禁止掺烧煤炭等其他燃料,配套布袋等高效除尘设施,切实做到达标排放。排放标准按照《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燃煤锅炉特别排放限值执行。

  (2)10蒸吨/小时以上的成型生物质锅炉必须安装烟气在线监测仪器,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

  (3)位于城市建成区成型生物质锅炉须实施超低排放改造。

  二、整治任务措施及名单

  对照整治要求,逐台锅炉建立台帐,逐台锅炉明确整治措施,实行销号式管理,整改完成一个,销号一个。

  1、35蒸吨/小时以下的燃煤锅炉(见附表1)全面禁止使用煤炭作燃料,予以淘汰,或者使用清洁能源替代。

  2、65蒸吨/小时以上的燃煤锅炉(见附表2)全面实施超低排放改造,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分别在10毫克/立方米、35毫克/立方米、50毫克/立方米以下。

  3、关闭停用各类小型燃煤设施(锅炉及茶水炉、经营型燃煤炉灶、农村生产、水产养殖等燃煤设施),改用天然气、电、太阳能等清洁能源。在农村偏远地区,可改用成型生物质作为燃料,但必须使用专业锅炉,配套高效除尘设施,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排放标准参照《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燃煤锅炉特别排放限值执行。

  4、燃气锅炉整治(见附表3)实施低氮改造,通过加装低氮燃烧器等方式实现低氮燃烧,确保氮氧化物排放限值不高于50毫克/立方米。其它指标按照《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燃气锅炉特别排放限值执行。

  5、全面整治成型生物质燃料锅炉(见附表4),清理不符合专用锅炉要求的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未配套高效除尘设施排放不达标的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对符合专用锅炉要求并配套高效除尘设施的,建立台账并保留一年以上,排放标准参照《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燃煤锅炉特别排放限值执行。10蒸吨以上的安装烟气在线监测仪器,并与环保部门联网。位于城市建成区成型生物质锅炉实施超低排放改造。

  6、对市区范围内散煤销售点全部依法清零,对流动摊贩等使用散煤用户推行“煤改电”、“煤改气”整治,进行销号式管理。同时,建立散煤禁烧长效监管机制,严禁散煤流入。

通过排查发现有不在名单的锅炉,要按照以上要求补充列入名单,一同开展整治。

  了解更多燃煤改燃气锅炉资讯:http://www.sxdl.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