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有效改善城区大气环境质量,保障居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滁州市锅炉及工业炉窑综合整治工作方案》、《凤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及《凤阳县锅炉及工业炉窑综合整治工作方案》要求,决定开展锅炉及餐饮炉灶综合整治。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在2019年9月30日前,府城、经开区、临淮关地区燃煤生活锅炉和生物质生活锅炉全部淘汰,改用电能、空气能、热水配送;在用燃气生活锅炉要完成超低氮改造,改造后氮氧化物排放浓度不高于50毫克/立方米,或改用电能、空气能、热水配送。

  二、在2019年12月31日前,工业园区内的燃煤工业锅炉和生物质工业锅炉直接淘汰,更换为超低氮排放燃气锅炉(氮氧化物排放浓度不高于50毫克/立方米)或改用电能、空气能、热水配送;在用燃气工业锅炉要完成超低氮改造,改造后氮氧化物排放浓度不高于50毫克/立方米,或改用电能、空气能、热水配送;城区餐饮行业燃煤(油)炉灶全部淘汰,改用电或者天然气。

  三、在规定时间节点前完成改造并验收合格的,根据《凤阳县锅炉及工业炉窑综合整治奖补方案》,由县政府给予相应补助;逾期未完成整治的,不予补助。

  四、违反《通告》规定,未在规定的时间停止使用高污染燃料的,由县生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没收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备,组织拆除高污染供热设备,并处二万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拒不整改,仍然使用煤、油、生物质等高污染燃料的,由县生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予以依法查封并报县人民政府依法实施关闭。对在禁燃区销售高污染燃料的,由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对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对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广大人民群众要自觉遵守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积极参与和支持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自觉监督举报各类污染环境的行为。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滁州市凤阳县生态环境分局

  凤阳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凤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7月27日

  凤阳县锅炉及工业炉窑综合整治奖补方案

  按照《滁州市锅炉及工业炉窑综合整治工作方案》、《凤阳县锅炉及工业炉窑综合整治工作方案》要求,在全县开展锅炉及工业炉窑综合整治。为推进锅炉及工业炉窑综合整治工作有序推进,制定该奖补方案。

  一、工作目标

  以“经营者投入为主、政府奖补为辅”原则,推进锅炉及工业炉窑综合整治,全面淘汰35蒸吨以下燃煤锅炉,城市建成区生物质锅炉超低排放改造,加快推进燃气锅炉低氮改造,淘汰中小型煤气发生炉,取缔全县燃煤热风炉及炉膛直径3米以下燃料类煤气发生炉,完成燃气炉窑脱硝或低氮燃烧改造。严格落实《滁州市锅炉及工业炉窑综合整治工作方案》要求,进一步降低锅炉及工业炉窑污染物排放水平。

  二、整治标准及时间安排

  (一)燃煤锅炉

  2019年12月31日前,全县燃煤锅炉直接淘汰,更换为超低氮排放(氮氧化物排放浓度不高于50毫克/立方米)燃气锅炉,或使用电能、空气能、热水配送。

  (二)城市建成区生物质锅炉

  位于城市建成区的生物质锅炉要在2019年12月31日前全

  部更换为超低氮排放(氮氧化物排放浓度不高于50毫克/立方米)燃气锅炉,或使用电能、空气能、热水配送。

  (三)燃气锅炉

  燃气锅炉要在2019年12月31目前完成超低氮改造,改造后氮氧化物排放浓度不高于50毫克/立方米,或使用电能、空气能、热水配送。

  (四)工业炉窑

  2019年12月31日前,使用炉膛直径3米以下燃料类煤气发生炉的工业炉窑,全部使用天然气清洁能源。

  (五)餐饮燃煤(油)炉灶

  2019年12月31日前,淘汰城区餐饮行业燃煤(油)炉灶,改用电或者天然气。

  三、奖补标准

  所有新建锅炉、工业炉窑、炉灶不在此次奖补范围内,此奖补方案只针对2018年底前建成并正常使用的锅炉、工业炉窑、炉灶需要改造的进行奖补。

  (一)工业锅炉

  1、对位于工业园区内的燃煤工业锅炉,2019年12月31日前淘汰,更新为超低氮排放燃气锅炉,氮氧化物排放浓度低于30毫克/立方米的,经验收合格的,县财政给予3万元/蒸吨补助;对改造后氮氧化物低于50毫克/立方米的,县财政给予1.5万元/蒸吨补助。

  2、对位于工业园区内的生物质工业锅炉,2019年12月31日前更新为超低氮排放燃气锅炉,氮氧化物排放浓度低于30毫克/立方米的,经验收合格的,县财政给予4万元/蒸吨补助;对改造后氮氧化物低于50毫克/立方米的,县财政给予2万元/蒸吨补助。

  3、对位于工业园区内的燃气工业锅炉,2019年12月31日前通过整体更换为超低氮排放燃气锅炉,氮氧化物排放浓度低于30毫克/立方米的,县财政给予4万元/蒸吨补助;对改造后氮氧化物低于50毫克/立方米的,县财政给予2万元/蒸吨补助。

  (二)生活锅炉

  1、对府城镇、门台园区、临淮关镇内燃煤、燃生物质、燃气生活锅炉2019年9月30日前将锅炉改为电能、空气能、热水配送的,给予每户每年2万元的补助(计划5年),更改后的锅炉需经验收合格后且一直正常使用,验收时间的次年给予上年的补助。

  2、对府城镇、门台园区、临淮关镇内燃气生活锅炉,2019年12月31日前通过整体更换为超低氮燃气锅炉,氮氧化物排放浓度低于30毫克/立方米的项目,县财政给予4万元/户补助;对改造后氮氧化物低于50毫克/立方米的,县财政给予2万元/户补助。

  (三)工业炉窑

  2019年底,对工业园区内淘汰的直径3米以下燃料类煤气发生炉,并改成清洁能源,履行环保手续且达标排放的,按炉膛面积每平方补助5万元;对于淘汰煤气发生炉改成清洁能源后,窑体需要改造的,按照窑体改造前面积每平方补助5万元。

  (四)餐饮燃煤(油)炉灶

  2019年底前,对于府城城区内餐饮炉灶在用燃煤(油)改用电或者管道天然气的,并且履行环保手续,环保设施完备,油烟污染物排放达标的,给予改造费用(燃气或电改造材料和施工费)50%的补助,每户补助最高不超过3万元。

  四、奖补申报发放流程

  各锅炉、工业炉窑业主单位实施整治后向县生态环境分局提交奖补申请,并提供施工合同、设备采购合同、发票、废气监测报告、照片等整治相关材料;由县生态环境、经信、财政、市场监管等部门组成核查组,对锅炉、工业炉窑整治现场核查,核查通过后,由县财政局拨付奖补资金。

  五、工作要求

  (一)各锅炉、工业炉窑业主单位是实施锅炉、工业炉窑综合整治的责任主体,应自主选择低氮技术和设备,承担改造项目的安全、环保、节能责任。

  (二)各乡镇、园区是组织辖区锅炉、工业炉窑综合整治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做好宣传动员、建立台账、跟踪改造过程,配合项目验收、补助资金发放、建立资金及项目管理的“一户一档”等工作。

  (三)县生态环境分局负责指导各锅炉、工业炉窑业主单位

  建立燃气锅炉台账,确定全县年度低氮改造计划;负责监督改造工作,组织对整治项目的验收;县财政局将奖补资金纳入财政保障,负责配合整治项目验收及奖补资金的发放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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